五、考试科目、资格复审和时间
(一)考试科目
此次考试科目为体能测试、笔试、面试、技能测试。各项科目考试按照本简章的规定组织实施。
(二)体能测试
主要是测查报考者身体素质是否符合公安特警工作的需要。测试项目为:引体向上、立定跳远、100米短跑、3000米中长跑、200米游泳。
体能测试工作在省、市公务员招考办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承担体能测试的具体组织工作。
考生体能测试成绩中有任一项目成绩未达到60分(及)以上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轮考试资格。(体能测试评分标准见附件五)
(三)体检
体能测评合格人员列为体检对象。体检工作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对报考者身高、视力、体重、血压项目的检查,在体检时采用当场复查的方式,对事后考生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省、地招考办依职责权限进行的复查除外)。复查结果由纪检监察人员、复查医生和考生本人当场签字后确认,考生拒签的,视为放弃体检资格。体检工作在省、市招考办指定的地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四)笔试
体检合格的考生进入笔试。笔试考试科目及分值如下:
《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150分)
《公共基础知识》(150分)
笔试时间:2009年9月20日,具体安排如下: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
下午 14:00—16:30 《公共基础知识》
考试均不指定考试用书。各级招考办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前培训班和辅导班。
笔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考生必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和《笔试准考证》(须所报考考区招考办考生身份确认公章)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五)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在笔试结束后进行,按照分级负责原则、采取现场审查方式进行,由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负责。
笔试结束后,省公务员招考办将根据考生笔试成绩划定特殊职位最低面试分数线,进入最低分数线的,按各招考职位计划与招录人数不高于1:12比例确定拟进入面试人员。
招考单位根据省公务员招考办公示的拟进入面试人员名单,按照《招考简章》和报考人员填写的《报名表》,对报考人员是否符合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报考人员,由负责资格复审的部门和同志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进入面试资格。因职位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出现缺额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按照公布的招考条件和要求,进入拟面试人员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同底免冠一寸照片4张,专业运动员和退役军人须持运动员证和退役军人相关证明,现役军人须持部队团级以上推荐证明、身份证明报名。在职人员持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中、小学教师需持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报考潜水员职位的考生,须持有潜水员资格证(部队从事潜水员工作的现、退役军人须提供团级以上证明材料)。拟面试人员携带以上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六)面试
笔试结束后,省公务员招考办将根据考生笔试成绩划定笔试合格线,按招考职位人数从高分到低分不高于1:12的比例确定面试人数。未达到笔试合格线考生,不能进入面试。同一职位考生笔试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同时进入面试。
面试工作由省、市公务员招考办统一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七)技能测试
技能测试工作在省、市公务员招考办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承担技能测试的具体组织工作。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测试内容如下:
1、狙击手职位(100分)(见附件六)
(1)100米自动步枪精度射击,胸环靶,5发子弹,卧姿有依托;
(2)狙击步枪,200米头靶、150米双头靶,隐现靶,卧姿有依托,6发子弹(头靶、双头靶各3次单发)。
2、潜水员职位(100分)(见附件七)
潜水模拟考核。(100分)
3、排爆员职位(100分)
炸药、火工品的识别;雷管编号的组成识别;点火线路的连接与起爆;简易爆炸装置的识别与排除。
考试方法及评分标准另行规定。
4、特战队员职位(100分)(见附件八)
(1)基础射击(20分)
25米手枪,胸环靶,10发子弹,立姿无依托。
(2)300米特种障碍测试(80分)
内容包括:通过污水道、荡越水池、翻越轮胎墙、通过独立桥、通过层楼、攀爬软梯和斜绳滑降、翻越高栏、通过方形窗、通过圆形洞、攀越爱尔兰高板、连续越过矮墙、通过水平悬梯、通过斜墙壕沟、翻越高墙、通过低桩网。
特战队员职位考生测试前,由招考单位组织进行为期两周的封闭式适应性训练(食宿费用由考生自理),培训前须签订培训协议。适应性训练期间,考生必须遵守培训机构和招考单位制定相关管理规定,违反规定的,取消其考试资格。
排爆员的测试条件另行制定。
技能测试成绩设最低分数线,未达到最低分数线的考生,不予录用。各职位最低分数线见相应附件。
未参加笔试、面试或技能测试的考生,取消其考试录用资格。
六、考察和政审
笔试、面试、技能测试结束后,按面试成绩占30%,技能测试成绩占70%的比例计算考生总成绩(面试、技能测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各招考职位数等额确定考察和政审对象。若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则以技能测试成绩高者确定为考察和政审对象。考察和政审工作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组织实施。
考察和政审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取消拟录用资格。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考察和政审对象系2007年以来招考的公务员(含省委组织部选调生);
3、考察和政审对象系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4、考察和政审对象系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
6、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7、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8、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中有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9、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10、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11、截止到2009年9月30日未能提交招考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
12、不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13、经省公务员招考办研究确定不能录用的其它情况。
考察、政审不合格的,从体检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递补列入考察和政审对象。
七、录用审批
经体能测试、体检、笔试、面试、技能测试、考察和政审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由各地招考办在有关媒体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合格的,由招考单位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关于公务员录用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组通[2007]122号)规定,报经省公安厅审核同意后,报市(州、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拟录用的现役军人,须办理完退役手续后再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并进行岗前培训。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由招考单位办理任职手续。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八、纪律监督
招考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坚持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考试报名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招考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严禁擅自放宽报考条件和标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工作人员和参考人员如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对工作人员将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严重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终身禁止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考咨询电话:详见职位表
招考监督电话:0851-5892143 省委组织部
0851-6822450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0851-5904036 省公安厅
详细情况请登录:
贵州人事人才网:http//www.gzrs.gov.cn
贵州人事考试网:http//www.gzpta.gov.cn
贵 州 公 安 网:http//www.gzga.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