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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宁波提前组织录用职位公务员面试办法
2010-01-29 15:41  华图网校 点击: 载入中...

    为切实做好2010年全市各级机关提前组织录用的部分公安人民警察和司法助理员职位公务员面试工作,确保面试公平、公正,根据《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各级机关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面试组织

    本次面试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实施,分别在有关县(市)区设置分考场。

    (一)考官设置与组成

    1、全市在各分考场拟设置若干个考官小组。每个考官小组由7名考官组成,其中由市统一派遣4人,有关县(市)区选派3人(含主考)。由市统一派遣考官通过抽签确定具体去向。

    2、每个考官小组配监督员、计分员、复核员各1人,联络员2人(男、女各1人)。监督员由纪检监察部门的同志担任。计分员、复核员、联络员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同志担任。

    (二)考官及工作人员主要职责

    1、主考职责。(1)召集考官并明确职责;(2)统一评分要求;(3)掌握面试时间;(4)向考生提问;(5)对考生面试情况进行打分;(6)告知考生面试成绩。

    2、考官职责。对考生面试情况进行打分。

    3、监督员职责:对面试及考官评分情况进行监督和公证,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

    4、计分员职责:(1)发放、回收、验核评分单;(2)计算汇总考官评分成绩。

    5、复核员职责:(1)负责计时;(2)复核评分成绩;(3)向主考报告评分结果;(4)负责面试成绩登记汇总及上报。

    6、联络员职责:(1)组织考生候考;(2)维护候考室内外秩序;(3)联络考生应试;(4)完成主考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面试对象的确定

    (一)按照《2010年宁波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规定的比例和办法确定面试对象。

    (二)截止1月27日17:00,书面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体能测评或面试的,按规定予以递补。

    (三)面试和体能测评对象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的,资格复审或体能测评不合格的均不再递补。

三、面试试题、方法与时间

    (一)面试试题。全省统一命题,每半天一套。

    (二)面试方法。全市统一采取结构化面试。本次面试结果作为计入面试成绩的唯一依据。

    (三)面试时间。全市统一定于1月31 日,上午8:30开始,下午1:30开始。

    四、面试程序

    (一)面试前30分钟,由联络员召集所有参加面试考生在指定的候考室集中,宣布面试须知,组织考生集中抽签确定面试顺序。

    (二)每个面试组每半天使用一套试卷,在面试开始前10分钟,由计分员将面试题袋交由监督员和主考检查确认密封完好后启封,将有关材料发给每位考官。

    (三)面试开始后,考生允许思考2—3分钟(允许列提纲),然后连续回答所有问题。回答问题一般应用普通话。每位考生面试时间(含思考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四)考生结束面试后,将试卷放在桌上,退坐一旁,等候主考当场告知面试成绩。

    (五)考官按考生面试顺序逐个进行独立打分(打分时不出现小数点),并在评分单上写明考生序号、日期和考官姓名,由计分员收集汇总统计。

    (六)评分单交给计分员后,考官不得再更改分数。如计分员发现评分单上各项小分相加之和与总分不符时,应立即向主考报告,再由打分的考官更改总分,并在更改处签名。

    (七)每位考生面试成绩,为考官打分的平均值(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由计分员计算、复核员复核。

    (八)每半天面试结束后,复核员应将成绩汇总表填写好交主考和监督员签字,当场密封,即送各分考场面试成绩汇总处。

    五、面试评分与告知

    (一)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不足60分者淘汰。

    (二)每个考官应按面试要求和评分标准,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独立打分,不得徇私情,不得互相商议,不得对考生进行评论,不得受考生学历、经历、社会关系等因素的影响。

    (三)为了统一评分标准,每个面试组首场面试时,考官对前3位考生评分可以独立平衡,从第4位开始,每位考官需当场打分,不再进行平衡。

    (四)前3位考生面试结束后,统一安排到指定的休息室(与尚未面试考生分离)等候。待这3位考生的面试成绩计算完毕后,再逐一回到考场由主考当面告知面试成绩。第4位考生的面试成绩,待第5位考生面试结束后,由主考当面告知。依此类推。

六、面试纪律

    (一)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面试题目,不得透露某一位考官对考生的具体评分;不得打听与己工作无关的情况;面试期间考官、监督员、计分员、复核员必须关闭通讯工具,并交由监督员集中保管。

    (二)参加面试考生要自觉遵守面试纪律,不得拉关系、走后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候考室报到,迟到者作自动放弃处理;必须自觉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统一管理;必须关闭所有通讯工具,交给工作人员集中保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面试。

    (三)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与参加面试考生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四)违反上述面试纪律的,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有关事项及要求

    (一)各面试分考场要合理配置面试考场、候考室、休息室等面试场所,候考室与考场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以免相互干扰。候考室由联络员统一管理,考生按抽签顺序由联络员逐个引导进入面试考场,面试结束后,不得再进入候考室。

    (二)考官小组要积极营造和谐宽松的面试环境,考官要以平等亲和的态度对待考生,尽量消除考生的紧张心理。在答题过程中,遇到考生不能全面回答或延误时间的,主考可以适当提示,但打分时各考官应酌情减分。

    (三)面试结束后,所有下发试题及答案等材料必须全数收回,交市人事考试中心,任何人不得复印留存。

    (四)公布面试成绩时,同时公布举报电话。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事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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