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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热点手册:行政法

2014-07-18 10:51  |  未知  |  责编:黄金霞 点击收藏

  三、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

  定义: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主体针对负有履行行政法上的财产义务而拒不履行的,依法所采取的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义务履行的同一状态。

  直接强制执行包含:划拨、收缴、拍卖。

  间接强制执行包含:代履行(他人代履行,义务人承担费用);执行罚(收取强制金促使义务人履行,如滞纳金)。

  知识点二:刑法之犯罪

  犯罪构成要件(4个):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 )

  刑事责任年龄

  ① 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② 相对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 重伤/致死、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八种行为(注意是八种行为不是8个罪名)承担刑事责任。

  ③ 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 。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构成犯罪的主观方面

  ①犯罪故意:指明知道该危害行为将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却还是实施该危害行为,包括:

  直接故意:明知 + 希望 + 危害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明知 + 放任 + 危害结果发生。

  ②犯罪过失:是指本来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包括: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 + 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 危害结果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当预见 + 轻信能够避免 + 危害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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