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上海公务员考试常识应用能力考场重点集锦
(三)新法
【考查方向】2014年前,上考常识一直延续着考查新法的传统,2014年比较重要的两部法律做了新的修订:《行政诉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大的前提下,行政诉讼法修订案需要小伙伴们好好了解!
1、行政诉讼法
看点一:受案范围扩大
修改 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机子、摊派费用的,没有依
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等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
看点二: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
修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看点三:可口头起诉
修改 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看点四:应当登记立案
修改 法院在街道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
应接受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看点五: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
修改 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看点六:行政首长出庭
修改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委托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出庭
看点七:可跨区域管辖
修改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
民法院夸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看点八:不执行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
修改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节书的,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
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看点九: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修改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远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
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看点十:明确提出要解决行政争议
修改 修改后的法律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解决行政争议”的表述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新《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2)赋予消费者反悔权 新《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3)增加欺诈的惩罚性赔偿(退一赔三,最低500) 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新增个人信息保护(明示收集并经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