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比较
2015-04-17 14:47 | 华图网校 | 责编:冯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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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比较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比较
宣告失踪 | 宣告死亡 | |
条件 |
(1)下落不明满2年,包括:一般情况; 战争期间; 国外无法联系 |
(1)下落不明 一般:4年 意外事故:2年; |
(2)利害关系人申请无顺序限制 |
(2)利害关系人申请: 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注意:前顺序不申请——后顺序不得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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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告期:3个月 (住所地基层法院) |
(3)公告期:一般1年; 意外事故,经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还的公告期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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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 | (1)诉讼离婚的应准予离婚 | 婚姻关系终止;继承开始 |
(2)设立财产代管人 ①范围:无利害关系的近亲属——监护人——有关机关 ②地位: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 |
注意要点: 与事实不符:死亡宣告仍然有效; 宣告结果与事实冲突: 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如合同行为。 订立的遗嘱有效——效力高于法定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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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
(1)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2)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也只能宣告失踪; (3)同一顺序的有的要求宣告失踪,有的要求宣告死亡,应宣告死亡。 |
(二)宣告死亡的撤销
撤销后果 法律教育网整理 | |
1.婚姻关系 | 配偶未再婚,自行恢复——只要再婚,无论结果如何,均不能自行恢复。 |
2.子女收养关系 | 不得以“未经同意”为由,主张无效,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同意解除的除外。 |
3.财产关系 |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注意:第三人合法取得的(不强调有偿、善意,此处不同于善意取得),不负返还义务,由处分人适当补偿。 |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侵权行为):应当返还原物、孳息,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