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牵连犯
2015-04-17 15:03 | 华图网校 | 责编:冯眀发
点击收藏
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其特征为:(1)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如为了诈骗而伪造证件等;(2)必须是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3)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如,伪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可以认定为牵连犯;但盗窃军车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应认定为牵连犯。
又如(2010年卷二第19题)甲承租乙的房屋后,伪造身份证与房产证交与中介公司,中介公司不知有假,为其售房给不知情的丙,甲获款300万元。在本案中,甲是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正犯,其中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与诈骗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所以对甲的行为应以诈骗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