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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时效

2015-04-17 16:19  |  华图网校  |  责编:冯眀发 点击收藏

  时效

  一、时效概述

  时效分为追诉时效与行刑时效。我国刑法只规定了追诉时效。

  二、追诉时效的期限

  【相关法条】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期限的计算有四种情况:

  (一)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

  注意:过失犯罪的成立要求发生实害结果。

  (二)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的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

  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

  1.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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