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考试宪法复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性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
(二)组成与任期
1.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2.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出人选,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最后由大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3.常委会的组成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的职务。
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都是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会议制度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2个月举行1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2.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3.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顾问,有关部门负责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1人列席会议;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4.委员长会议
(1)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也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2)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
(3)委员长会议主要工作有:
①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②对于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机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
③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④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四)职权
1.立法权
2.宪法和法律解释权
3.监督权
(1)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经常性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最高机关。其主要方式有:听取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进行个案监督、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质询等等。
(2)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4.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2)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3)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4)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5)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6)决定特赦;
(7)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8)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9)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5.人事任免权
(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2)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6.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