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考宪法复习:国务院
(一)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1.国务院的组成:
(1)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2)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其他组成人员,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2.国务院的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均为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无任届限制。
(二)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1.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他所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负全部责任相联系的是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的决定权。
2.总理负责制的表现
(1)由总理提名组织国务院。总理有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议案的权力;
(2)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的工作,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都是在总理领导下工作,向总理负责;
(3)总理主持召开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总理拥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4)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提出的议案,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的决定,都得由总理签署。
(三)国务院的会议制度
1.全体会议
(1)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
(2)每两个月召开一次
2.常务会议
(1)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2)每周召开一次。
(四)国务院的职权
1.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发布权;
2.行政措施的规定权;
3.提出议案
4.领导权和监督权
(1)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2)统一领导和监督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5.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权和管理权;对外事务的管理权。
6.重大事项决定权
(1)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2)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7.人事任免权。
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8.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