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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考合同法复习:无因管理之债的赔偿责任

2015-04-27 09:15  |  华图网校  |  责编:冯眀发 点击收藏

  

  管理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向本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以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过失)为要件,但为免除本人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时,对本人造成的损害,管理人仅于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始负赔偿责任。 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侵害本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对本人负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损害赔偿责任在性质上是侵权责任。管理人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管理行为过程中,与管理行为相关联,侵害对象是无因管理利益以外的本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管理人的管理承担不利于本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通常也构成侵权行为。本人既可以对管理人依据无因管理主张管理利益返还,也可以对管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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