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考民诉法复习:民事诉讼主管
一、民事诉讼主管概述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确定民事诉讼的主管,也就是划定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受案范围,明确哪些纠纷属于法院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哪些纠纷不属于民事审判权的范围,从而解决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在解决民事纠纷上的分工和权限问题。
二、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
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这一规定是以发生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民事关系为标准来划定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民事诉讼法是保证民法实施的程序法,所以法律将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作为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对象。
三、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
法院主管民事诉讼的范围与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实际上是同一个问题:凡可以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都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法院主管民事诉讼的范围参见本书民事诉讼法的效力部分。
四、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处理争议的关系
(一)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任务是调解民间的一般民事纠纷,而性质严重、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民事案件一般难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的范围,法院均有权审理;不同之处在于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就应受理,而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对法院和人民调解委员会都有权处理的纠纷,双方当事人都同意交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由调解委员会调解;一方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的,由法院主管;调解不成,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由法院主管。
(二)法院与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包括民商事仲裁机构和劳动争议仲裁。
1.法院与民商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法院与仲裁委员会在民事纠纷主管问题上的关系是:第一,法院主管的范围宽于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属于其主管范围。而上述所有纠纷,均属于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第二,对既属于仲裁委员会主管又属于法院主管的纠纷,具体由谁主管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由仲裁委员会受理,排除法院管辖权;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由法院主管。我国仲裁委员会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因此在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三,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2.法院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部分清参见本套书的劳动法相关部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