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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复习:督促程序

2015-05-06 10:27  |  华图网校  |  责编:冯眀发 点击收藏

 

  1.适用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

  (2)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①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②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5)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2.债务人异议

  (1)提出异议的方式:书面形式。

  (2)异议的时间: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

  (3)异议的内容:必须是实体上的拒绝。

  (4)对异议的实质审查《民诉》第217条

  ①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②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

  ③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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