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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复习:一审普通程序

2015-05-06 11:30  |  华图网校  |  责编:冯眀发 点击收藏

 

  (一)起诉条件

  1.具体要求: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注意:这里是明确的被告,而非正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处理方式:不立案受理;立案受理。

  不予受理是案件尚未受理时的处理;而驳回起诉是案件受理后的处理。

  3.起诉状内容《民诉》第121条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受理的常考案件

  1.一事不再理问题

  (1)正在或者已经实体审理过的案件,不得另行起诉。

  (2)未经过实体审理的案件,可以另行起诉:

  ①对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②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案件,当事人依法再起诉的,应当受理。

  (3)离婚、收养、生活费案件,可以再次起诉:

  ①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符合一定条件的。原告受限;被告不受限;六个月;没有新情况、新理由。

  ②增加或者减少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2.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①法院应予受理。②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3. 离婚的特殊规定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告送达。

  (三)撤诉

  1.撤诉的主体

  撤诉的主体是原告。撤诉的原告是指“诉”中的原告。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不需要特别授权就能够撤诉,但委托代理人撤诉必须要特别授权。

  2.申请撤诉的考点

  (1)撤诉的时间: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

  (2)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3.视为撤诉的条件

  (1)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2)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退庭。

  4.二审中可以撤回上诉。

  (四)缺席判决

  (1)对原告的缺席判决:

  ①被告提起反诉时,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②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对被告的缺席判决:

  ①被告(非必须到庭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告(非必须到庭的)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五)审理阻碍

  1.延期审理的情形: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2.诉讼中止的情形: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3.诉讼终结的情形: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六)判决

  1.判决与裁定的效力

  (1)判决对社会,有效力。

  (2)裁定对社会,通常没有效力。

  2.判决的错误:

  (1)笔误用裁定补正

  (2)判决的实质错误: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

  ①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②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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