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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复习: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2015-05-07 14:13  |  华图网校  |  责编:冯眀发 点击收藏

 

  (一)牵连管辖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专属管辖

  因在中国领域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管辖。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仲裁的方式,选择由外国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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