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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复习:诉讼代理人的特点

2015-05-07 15:02  |  未知  |  责编:冯眀发 点击收藏

 

  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点: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诉讼代理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如果诉讼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

  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凡是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诉讼行为,不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

  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对立的。同时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可能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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