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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考民诉法复习:选民资格案件

2015-05-08 17:17  |  华图网校  |  责编:冯眀发 点击收藏

 

  所谓选民资格,是指选举委员会按选区对选民进行登记,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是本选区的选民。经过登记的选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审查登记的情况,制作选民名单,在选举日前30 天公布,并发给选民证,承认其选民资格。

  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认为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误,向选举委员会申请处理后,申诉人对选举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所形成的案件。所谓选民名单有误,是指应当列入选民资格名单的人没有列入,或不应列入的人却列入了选民名单。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

  1.起诉。选民资格案件是以起诉的方式开始审判程序的,具有特殊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选民资格案件的提起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公民认为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误,必须先经过申诉的法定程序。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仍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2)在法定期间起诉。为了及时确认公民是否具有选举权利,便于公民行使选举权,起诉人应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规定,便于人民法院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

  2.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人提起选民资格案件应当向该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递交诉状。

  3.审理与判决。人民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在开庭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以及有关公民参加。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选民资格案件,主要是通过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的陈述和对他们的询问,查明有关事实,确认选民名单是否存在错误。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选民名单没有错误,应当判决维持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驳回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为选民名单和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直接以判决的方式纠正错误,以保证选举按时和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其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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