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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行政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2015-05-12 14:18  |  华图网校  |  责编:冯眀发 点击收藏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职能,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设立、变更和终止双方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协议。行政机关之间的工作协作协议和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协议,也有被称为行政合同的情形,但是不属于这里讨论的范围。

  行政机关设立、变更和终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仅可以通过行政机关单方命令,还可以以合同方式通过双方协商一致来进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以其不同于行政命令的自愿性、有偿性、竞争性,成为当代政府实现行政职能的重要方式,有助于改善和提高行政效率。行政合同的本质是利用协商机制和市场机制实现行政职能。所以在被称为行政合同的协议中,总是会同时存在民事因素和行政因素,因为合同中行政因素的种类和作用程度的差异,所以就有不同意义和不同结构的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在理论和制度上远没有达到像纯粹民事合同那样高的一致性,这也为各国根据特定情况和时代需求建立独特的行政合同制度提供了可能。

  行政机关利用合同方式实现行政职能,既可以是完全的民事合同,也可以是行政合同。民事合同的订立、履行和法律责任机制,在许多情形下不能为行政机关所代表的国家公共利益提供充分的保障,也不能解决行政机关职权行为问题。因此需要在法律上设立一些专门制度,解决行政机关利用合同机制实现行政职能的特殊问题,行政合同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满足这种需要而产生并发挥作用的。行政合同事项的法律适用,一般是首先适用行政合同的专门规则,行政合同专门规则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合同规则。所以关于行政合同法的讨论,一般限于行政合同的专门规则。

  合同或者承包作为重要的政策和法律工具,在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承包和城市国有企业经营权的承包方面。这两类承包合同有较多的行政因素或者公共因素,政府的参与和干预确有必要。但是由于对政府参与和干预的规范尚不完善,致使行政侵权现象多有发生。对此,行政诉讼法第11条就将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争议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法第6条还明确规定,将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争议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但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建立健全行政合同法律制度,而不是简单地否认行政管理的作用或者力图将行政因素排除出合同机制。只要合同中存在着国家公共利益和国家职权因素,行政的参与和干预就是不能完全回避的。一般而言,行政合同有一些普通民事合同所不具备的特征:

  1.行政当事人是行政合同的主体特征。行政机关是行政合同不可缺少的当事人,涉及国家公共利益和行政职权方面的权利义务需要由行政机关来享有和承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缔结的合同一般不属于行政合同,只是在特定情况下才将合同内容的行政性质作为确定行政合同的标志,排除行政机关这一主体要件。

  2.对行政当事人自由的限制、行政公益权与经济补偿的平衡是行政合同的内容特征。行政当事人的合同自由范围受到法律的限制,违反法律的限制规定将对国家承担法律责任;经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行政当事人可以享有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所必需的行政公益权,并且以向对方承担经济补偿义务作为平衡手段。

  3.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承担更多的公法.责任。行政合同涉及国家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合同当事人不仅享有行政合同带来的利益,而且要承担专门的行政合同责任。这种合同责任不仅有普通的违约责任,而且要根据法律规定承担必要的行政处罚责任。

  关于行政合同的种类,大致可以分为财产性行政合同和管理性行政合同两大类。

  财产性的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及所需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效益而订立的合同。前者的典型形态是国有土地的出让合同。房地产管理法对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作出了规定。这种合同的根据是国有土地的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国家土地出让的目的是提高国有土地资产的使用效益。但是,由于国有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所以法律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途、流转、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等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公益权和行政处罚等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后者的典型形态是国家订货合同。合同法对这种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例外规定。该法第38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订立合同。国家订货的重要情形是为了保证国防重点建设以及国家战略储备等需要进行的订货。

  管理性的行政合同,是指规定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使为内容的合同。它的典型形态是政府特许权协议。政府特许是行政机关以合同方式授予当事人独占性权利。当事人享有的独占权以政府行使禁止其他人从事相同活动的行政职权为条件,因此政府行政职权的行使成为合同标的。除此之外,地方政府以吸引投资,吸引人才提供优越行政条件为目的,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订立的关于减免税收、简化行政程序等内容的合同,也属于管理性行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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