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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指定管辖

2015-05-28 15:57  |  华图网校  |  责编:冯眀发 点击收藏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决定将行政案件交由下级法院管辖的制度。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2条规定,有两种情况:

  1.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所谓特殊原因,是指导致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公正、及时审结案件的情况。包括:(1)事实原因。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事实。(2)法律原因。如法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2.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同级法院之间发生争议,应当互相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法院决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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