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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考民法复习:诉讼时效的中止、延长

2015-06-05 09:06  |  华图网校  |  责编:冯眀发 点击收藏

 

  1.中止。

  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了债权人不能主张债权的法定事由,停止计算诉讼时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恢复计算剩余的诉讼时效期间。最长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仅普通和特殊时效期间发生中止。

  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①不可抗力;②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的。

  2.延长。

  (1)延长的对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均可延长。

  (2)延长的条件: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②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权利确有正当理由;③是否延长由法院决定;④决定延长的期间必须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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