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考民法复习:担保物权的竞合
一、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1、概念
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为物的担保的竞合,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2、成立条件
(1)须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数个不同种的物上担保权。
(2)须各个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二、担保物权竞合时的处理
1、数个担保物权中有留置权的,留置权恒优先,而不论其成立前后
留置权>(法定)登记抵押权>质押权
留置权>(自愿)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抵押权
【重点法条】:《担保解释》第79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2、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抵押权时做如下处理:
(1)均登记的,登记在先的优先,同一天登记的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受偿。
(2)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3)数个登记对抗的抵押权并存且都未登记的,不论成立时间的先后均按比例受偿。
3、转质时的优先顺序
(1)责任转质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承诺转质无效,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但转质权的效力仅及于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
4、质权与抵押权的竞合
(1)抵押权若是法定登记的,已登记恒优先于质权,而不论成立时间的先后。抵押权未登记的不成立。
(2)非法定登记的,若抵押权登记了,则要看登记与质物交付的时间,登记在先抵押权优先,反之质权优先。
(3)非法定登记物,抵押权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三、共同担保时的处理
1、两个担保均是由第三人提供的
(1)各个担保人没有与债权人约定各自担保的数额
A.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选择任何一个担保而实现。担保人内部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责任,没有内部约定的各自平等承担责任。
B.债权人放弃其中一个担保的,另一个担保人在放弃之担保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内免责。
(2)与债权人有约定担保数额时
A.债权人只能按照约定的担保数额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B.债权人放弃其中一个担保的,另一个担保人的担保不受影响,仍然在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2、其中一个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
(1)债权人应当先行使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只有在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不能满足债权时才能再行使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2)若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所提供的物保时,其他担保人在债权人所放弃的债务人所提供的担保数额内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