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物权法复习:业主的管理权
业主的管理权。
a、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a)性质
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进行集体决策的自治性组织,全体业主均有权利参加并在业主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业主大会的部分职权和其他由业主大会授予的权利。
(b)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74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c)业主对于业主大会决议的撤销诉权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78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d)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78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物业管理公司的选任
(a)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b)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c)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
(a)物业管理机构与业主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因此委托合同关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业主与物业管理机构之间。
(b)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