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物权法复习: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后果
2015-06-09 09:28 | 华图网校 | 责编:冯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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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物权法》复习: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后果
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后果(遗失物的规则同样适用于: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
A.拾得人的返还义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B.拾得人的通知或上交义务
C.拾得人的保管义务
D.拾得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和依据悬赏广告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未予返还:主动——不能取得所有权,所得利益为不当得利
被动——拒不返还——侵权赔偿责任;(返还+赔偿损失)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E.无人认领时国家取得所有权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13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