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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刑法:犯罪构成

2015-06-09 11:52  |  华图网校  |  责编:郭磊 点击收藏

  华图网校小编为广大考生整理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中的法律知识:刑法之犯罪构成,希望对大家的法律知识运用有所帮助,祝大家早日上岸!

  犯罪构成

  犯罪由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客观方面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能构成犯罪。

  ( 一) 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1 、自然人犯罪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1)刑事责任年龄 :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分3个阶段:

  ①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③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行为, 都不负刑事责任, 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候,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2)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自己行为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并加以控制的能力。

  重要提示:醉酒人犯罪的,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

  2、单位犯罪主体: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其他组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

  ( 二) 犯罪主观方面

  1、 犯罪故意 :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希望结果发生是直接故意,放任结果发生则是间接故意。

  2、 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 三)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或权利。

  ( 四) 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包括犯罪行为,危害后果,及犯罪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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