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债权人转让
2015-06-10 09:02 | 华图网校 | 责编:冯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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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效要件
①债权有效存在
②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A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承租权、劳动工资的债权债务、人身损害的债权债务、基于家庭身份或社会身份的、基于个人人身信任的、不作为的)
B 依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让与
C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③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让与协议
注意:债权转让的合同当事人是债权人和第三人,只要约定转让协议就立即生效,不需要债务人同意,也不以通知债务人为必要,但是不得撤销,不通知债务人不得对抗债务人。
【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转让中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效力
①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只能对第三人(受让人)履行
②债务人可以援用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和法定抵消权对抗第三人
③债务一经通知,即使让与协议没有发生效力或无效,但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履行仍然有效(但只限于债权人通知)注意:与第三人代为受领
【合同法】第64条 【第三人代为受领】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