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考民法复习:技术转让合同
1.技术转让合同的范围
《合同法》第342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技术转让合同包括:①专利权转让合同;②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③技术秘密转让合同。④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让与人的义务。
①对转让的技术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②专利权有效期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则可以引出一个推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专利权的剩余保护期限。
③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或技术秘密、交付实施专利或技术秘密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2)受让人的义务。
①不得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或者技术秘密。受让人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的,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帮助侵权)
②按照约定承担保密义务。③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3.“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技术转让合同无效
《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技术合同(包括技术转让合同)中的下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合同条款无效:
①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②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③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要,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④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受非必需的人员等;
⑤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⑥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