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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考民法复习:争议的裁定

2015-06-11 08:51  |  华图网校  |  责编:冯眀发 点击收藏

  1、已经注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标局可依职权主动撤销,第三人也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

  (1)违反《商标法》第10-12条的规定;

  (2)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

  (3)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2、撤销的效力

  (1)一经撤销,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2)对在撤销前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裁决,工商局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事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使用许可合同,均不具溯及力,无需返还。

  (3)在第2项规则下,因商标注册人恶意造成他人损失的应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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