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宪法的分类
(一)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学者J.蒲莱士首次提出的宪法分类。
2.划分标准: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3.成文宪法:
(1)成文宪法,也称文书宪法、制定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
(2) 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提出的社会契约论是成文宪法思想最重要的渊源。
(3)成文宪法是美国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是资产阶级为了保障人权、确立新的自由主义政权体制而制定出来的。
(4)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
4.不成文宪法:
(1)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而是散见于单行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
(2)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英国之所以产生并长期保持不成文宪法,主要在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以及英国民众对不成文宪法形式的习惯和认同。
(二)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1.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也是英国学者J.蒲莱士最早提出来的。
2.划分标准: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
3.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三)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1.划分标准:制定宪法的机关。
2.钦定宪法:即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钦定宪法奉行主权在君的原则。
3.民定宪法:即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民定宪法奉行人民主权原则,因而至少在形式上强调以民意为所归,以民主政体为价值追求。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属于民定宪法。
4.协定宪法:即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往往是阶级妥协的产物,如法国1830年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