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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相关备考知识——继承法

2015-07-17 08:47  |  华图网校  |  责编:钟鸿松 点击收藏

2015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相关备考知识——继承法

  各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正在进行中,为了广大考生能更好的复习备考,华图小编为您精编了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备考知识,以下是法律中的继承法详解,希望能帮助到您!祝您考试顺利!

  继承法

  1、 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2、 遗嘱抚养协议:签订协议“生前谁养、死后谁继承”,遗嘱抚养协议法律效力大于遗嘱。

  3、 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可包括非婚生、养子女等个,父母可包括养父母等)

  4、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遗嘱无效。

  6、 口头遗嘱的两个条件

  A、当事人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

  B、应该有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场。

  7、 特留份制度:必须对没有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8、 继承开始,继承人不做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不做表示的,视为拒绝继承。

  9、 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先得一半,剩下的其余人继承。

  10、 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公正的为准,如果没有公证,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11、 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等。继承人放弃继承,则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偿还。

  12、 有相互继承关系的人同时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则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如果都有继承人,则长辈先死亡,如辈分相同则同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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