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共基础知识复习重点刑法常识热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2015公共基础知识复习重点刑法常识热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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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作为公务员考试中常考的考点,二者之前有什么异同点呢?在此我们有必要对比记忆。
两者的相似之处在于:(1)行为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2)行为得以正当化的前提条件相同。即都存在威胁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的危险、侵害存在。(3)行为的结果有相同之处。就是都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4)无论是紧急避险还是正当防卫,只要没有过当,都是法定的正当化事由。(5)即便过当,无论紧急避险还是正当防卫,在刑罚的处罚上,都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又有不同之处:(1)在本质上说,紧急避险是一种“正对正”的关系,而正当防卫是一种“正对不正”的关系。紧急避险是损害一种合法权益而保全另外—种合法权益。而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的侵害而为的紧急防卫行为,其损害的是不法的侵害行为。(2)前提条件不同。紧急避险以紧急危险的发生为前提,而正当防卫是以存在他人的不法侵害为前提。(3)行为的条件不同。紧急避险行为只能在“不得已”的条件下才能进行,而正当防卫则没有这一条件的限制。(4)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所针对的对象是与造成危险没有关系的第三者,而正当防卫所针对是不法侵害人本人。(5)行为的方式不同。紧急避险的行为一般多为消极的逃避危险的行为,而正当防卫行为是对不法侵害人的积极的防卫行为。(6)行为的限度条件不同。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不能大于所要保全的利益,而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大于不法侵害所可能造成的损害。
【真题-单选】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以防卫过当罪定罪,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 紧急避险用于解决紧迫情况下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
C. 防卫过当的场合,其罪过形式通常是直接故意
D. 对于事后防卫的,通常按照防卫过当处理
B【解析】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本质在于,当两个合法权益相冲突,又不能两全的紧急状态下,法律允许为了保全较大的权益而牺牲较小的权益。正是因为紧急避险是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所以,紧急避险的特征中才有“不得已”。A选项的错误在于,防卫过当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所以对防卫过当不能定防卫过当罪,而是以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处理;C选项,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下,行为人仍然具有防卫意图,所以不可能是直接故意;D选项,事后防卫与防卫过当完全不同,不能按照防卫过当处理。所以选择B选项。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