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中央行政机关的种类
中央行政机关的种类
1、国务院,即中央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2、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部委行署共27个,均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并有规章制定权。具体如下:外交部、国防部、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民族委、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人口和计生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3、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个,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4、国务院直属机构:共16个,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并有规章制定权。具体如下: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检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知识产权局、体育总局、安监总局、统计局、林业局、旅游局、宗教事务局、参事室、机关事务管理局、预防腐败局。
5、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共16个,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不具有规章制定权。具体如下:信访局(国办管);粮食局(发改委管);能源局(发改委管);国防科工局(工业与信息化部管);烟草专卖局(工业与信息化部管);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和社保部管);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保部管);海洋局(国土部管);测绘局(国土部管);民航局(交通部管);邮政局(交通部管);文物局(文化部管);药监局(卫生部管);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管);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管);煤监局(安监总局管)。
6、国务院办公机构:即国务院办公厅,没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7、国务院办事机构:共4个,包括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8、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一般没有独立的行政职能,其议定的事项,由国务院指定的行政机构负责办理。其中,学位委员会、防洪抗旱总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9、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共17个,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有: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社保基金理事会、地震局、气象局、档案局;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有:新华社、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自然科学基金委、台办、新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