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与其他许多部门法一样,行政法是人们按照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对规定在各类法律文件中的法律规范进行划分的结果。这里依次讨论行政、行政法和行政法律关系几个基本概念。
一、行政
行政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分工。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行政法支配公共行政的范围,会因为国家和时代而不同。传统上国家是公共行政的主要承担者,国家行政机关有权进行强制性和支配性的管理,国家还设置国有事业和企业单位履行公共服务和其他公共职能。在“公共治理”框架下,出现了公共行政多元化现象,公共部门和民营部门通过承包等法律形式合作履行公共职能,改善和提高了公共行政的效率。
在行政法学上,可以将国家行政分为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负担行政和授益行政、秩序行政和给付行政。
形式行政是指以行政机关作为划分行政的根据,只要是行政机关从事的职能活动都可以被认为是行政活动,无论它们是制定规则的、处理具体事项的还是裁决争议案件的活动;实质行政是指以国家机关的活动功能作为划分行政的根据,制定规则和裁决争议案件以外的执行性活动被认为属于行政活动,无论它们是由什么国家机构实施的活动。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一般是指形式行政,行政机关的任何职权活动都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范畴。
负担行政是行政机关为公民提供利益和赋予权利的行为。负担行政和授益行政的分类对于确定行政活动的法律后果有重要作用,例如,在符合信赖保护原则的情形下,对于有法律瑕疵的授益行为一般不得撤销或者撤回。
秩序行政和给付行政是以公民自由权为中心划分的,为防止滥用自由权导致社会危害实施的秩序性管理是秩序行政,为消除和减少过度自由竞争带来的社会差别和维护社会公平提供的公共服务是给付行政。这种以行政职能为内容的分类,对于确定行政法的类型具有重要意义。如果秩序行政是主导行政职能,行政法就属于秩序行政法;如果行政给付成为主导行政职能,行政法就应当属于公共服务行政法或者社会行政法。行政法根据社会对政府职能的需求程度决定其性质、功能和类型。
二、行政法
行政法的概念可以从内涵和界说两个方面来讨论,前者的内容是行政法的定义和分类,后者内容是行政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我国行政法,是调整由于国家行政管理发生的行政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对于这一定义,可以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式和调整功能几个方面来认识。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实现其行政职能的社会形式,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总称。由于行政职能的广泛和实现方式的多样性,它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种类也是多样的和变化的。除了国防、警察和财政等基础职能比较稳定外,行政机关的经济和社会管理等职能会经常变化;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和发展,也会影响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因此,对于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的种类和范围,应当根据社会需求和行政职能的变化作出新的概括和表述。
行政法对行政关系的调整方式,就是赋予行政关系以法律权利义务的性质,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职能的过程,成为依法设立、变更和消灭行政法权利义务的过程。任何违反行政法义务的行为,无论是国家行政机关还是其他行政法义务主体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行政法调整方式区别于行政政策调整方式的基本标志。
行政法的调整功能,是指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的整体作用。行政法有赋予行政机关管理职权以保证行政效率,监督行政机关以防止和消除行政违法行为两方面的功能。在行政法的发展过程中这两种功能可能会有所侧重,但是总起来说它们是结合起来共同发挥对行政机关的规范作用的,只是片面地强调其中一个方面是不可取的。
行政法的分类,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行政法规范进行的划分。合理的分类有助于建立统一和谐的行政法体系内部结构。首先,可以分为一般行政法和部门行政法,或者称为行政法的总则和分则。行政法总则是行政法的普遍原则和共同规则,适用于全部或者多数行政领域,行政法分则是只适用于特定行政领域的规则。行政法总则是行政法学的研究重点。行政法总则以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法为基本结构,相对稳定。其中,行政组织法是有关行政组织的职能、组织、编制和公务员录用和管理的法律制度,分为行政机关组织法和公务员法两大部分内容;行政行为法是有关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的实体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涵盖行政机关实施抽象与具体各类行政行为;行政监督救济法指有关对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法定行政职权和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进行监督,并向受到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部门行政法内容丰富结构多样,可以按照中央行政部门的事务管辖进行分类。例如,我国司法部执掌的律师、公证、狱政、法制宣传和国家司法考试等行政事务称为司法行政。因为行政事务在各个部门的配置经常进行调整,所以部门行政法的分类也要相应地经常进行变动。其次,行政法还可以分为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分类标准是权利义务的性质。具有实体权利义务性质的行政法规范属于实体行政法,具有程序权利义务性质的行政法规范属于程序行政法。当代行政法高度重视行政程序法对行政决策和当事人权利的作用,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得到迅速发展。
行政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对于行政法的制定和适用有重要意义。行政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共同构成我国法律体系。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和适用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这里首先考察行政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法律规范的一些重要特征,然后对行政法与宪法、民法、刑法等几个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做些分析。
行政法律规范的重要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1)缺乏统一完备的实体法法典。实体行政法律规范一般不集中地规定于一个法典式法律文件中,而是分散地规定于不同行政领域和不同法律效力等级的法律文件当中。这主要是由于国家行政管理内容的复杂多变和管理层次繁多,难以在一个法律文件中做穷尽性列举规定。(2)行政职权职责的统一性。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在行政法上表现为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都有依法履行的必要。行政机关在取得公共职权后,不能像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那样进行处分,否则会构成渎职、失职或者不作为违法。(3)行政法律规范立、改、废的经常性。由于国家行政管理内容经常更新,所以行政法律规范处于经常化的变动过程之中。行政管理所面临的是日新月异的社会需求,成文法多数是在总结过去经验基础上概括形成的,难以对后来发生的事情准确预料,国家行政机关又不能像民事主体那样以自主协商的方式来确定行政权利义务,这就给实行依法行政带来困难。解决这个问题的出路之一就是建立行政法律规范立、改、废经常化的机制。行政法的稳定性主要体现为行政法律规范立、改、废机制的稳定性。
关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有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首先,宪法是国家根本法,行政法是普通部门法,宪法是建立和发展行政法的根据和基础,因此宪法与行政法是根本法与部门法之间的从属关系。其次,它们之间的关系又有特殊性的一面。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职权,需要直接由宪法和宪法性法律规定,这主要是从建设国家民主制度着眼的。由于近代宪政制度历史发展的原因,行政制度历来都是宪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行政法与民法的关系,首先表现于调整对象方面。民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并且以主体的平等性为特征,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包括但是不限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并且以命令服从为其主要特征。其次表现为行政法对民法实施的保障作用。这种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显得更为重要。例如,行政法关于土地等不动产行政管理的规定,保障着民法物权的取得和使用,行政法关于工商行政的管理,保障民事交易的安全等。
关于行政法与刑法的关系,首先,表现于刑法对行政法秩序的保护。刑法是国家运用刑罚同犯罪做斗争的行为规则,刑法所惩罚的犯罪包括侵犯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刑事违法行为,并且在我国刑法分则中占有很大的篇幅。其次,刑罚与行政处罚都是国家制裁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的制度,它们之间需要相互衔接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