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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商法复习: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中止和复效

2015-08-14 09:01  |  华图网校  |  责编:冯眀发 点击收藏

  (1)中止:

  ① 中止的适用情形:分期缴纳保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② 中止的后果: 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2)复效: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3)解除:

  ①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② 解除的后果: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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