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基本原则
第一节 基本原则概述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的要求,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或者重大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刑诉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审判。
人民检察院:检察、批准逮捕、自侦、公诉。
公安机关: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第三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独立)
《刑诉法》第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注意:
1、机关独立,而非个人独立
2、为什么特别提到行政机关
3、注意党、人大和新闻传媒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刑诉法》第八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注意:
监督贯穿各个诉讼阶段。
既监督公安机关,又监督人民法院。
检察机关监督权的适当理解。
第五节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刑诉法》第九条规定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都有义务提供翻译。
2、翻译费用:少数民族V.S.外国人。
3、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的理解。这里不仅仅指被害人或被告人,还包括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
4、要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5、第9条第1款针对的是人,第2款针对的是地区。
第六节 审判公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刑诉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重点在于公开审理的例外。
第七节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注意:
1、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2、无罪推定。
注意:
有罪推定:侦查阶段------刑讯,没有沉默权,犯罪嫌疑人沦为诉讼客体。
起诉阶段------不该起诉的案件被起诉,只收集有罪、罪重证据。
审判阶段------疑罪从轻。
这些都不符合法治的要求。
第八节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刑诉法》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九节 具有法定情节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刑诉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