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刑事证据规则的区分
自白任意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属于证据规则,而“非法排除”“关联性证据”其实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关联性规则,也属于证据规则。
1、自白任意规则。该规则最先的标准为自白是否为自愿,即与违法证据排除标准有异;而后发展成为虽自白为自愿,但若程序上存在不当,便要排除其作为证据的可能,即其标准与违法证据排除规则趋于一致。这一规则设立的宗旨,在于保障自白的完全自愿性及手段合法性。因为只有在完全自愿的情形下(尤其是没有受到精神上的压力)与手段合法下,才能保证自白的真实性。
2、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又称反传闻规则,是指在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已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依据。
3、意见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己体验的过去的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内容。
4、补强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借以证明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补强证据规则就是一项限定证据证明力的规则,要求对特定证据进行补强,否则不能进行直接定案。
5、最佳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现代英美法系国家中关于文字材料可采性的一项重要证据规则。其基本精神是:“以文件内容而不是以文件本身作为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提出文件内容的原始证据。”
6、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关联性规则。关联性规则,是英美法系的一项基础性证据规则。根据相关性原则,证据的相关性是证据可采性的前提条件,不具有相关性的证据,在法律上不具有可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