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文化制度在宪法中的表现
近代意义的宪法产生以来,文化制度便成为宪法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但是,不同国家的宪法以及同一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对文化制度的规定具有很大的差异。
早期资产阶级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对文化制度的规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内容狭窄,仅限于著作权、教育等几个方面;二是大多从公民权利的角度间接反映文化制度的某些内容,对国家发展文化的政策规定比较少;三是社会意识形态的基本原则大多来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法学说,因而强调人民主权、天赋人权、人生而平等,鼓吹资产阶级政治哲学和道德理想。
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制度向垄断资本主义制度过渡,资本主义国家的文化制度日渐趋于完善,宪法对文化制度的规定也随之丰富起来。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不仅详尽地规定公民的文化权利,而且还明确地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文化政策。这部宪法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文化制度,为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所效仿。概括说来,这一时期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对文化制度的规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内容广泛具体,涉及教育、艺术、科学、学术、文化、语言、意识形态等各个方面;二是直接明确规定国家的基本文化政策;三是社会意识形态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时代特点,因而强调福利国家、全民国家的思想。
早期社会主义宪法一般都宣布社会主义文化是大众文化,并重视对公民受教育权和国家教育制度的规定。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宪法关于文化制度的规定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资本主义的文化制度、社会主义的文化制度和民族民主主义的文化制度。这三种文化制度一方面在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上存在明显差异,另一方面在各自发展过程中也相互借鉴了有益的文化形式。总的来说,战后世界各国宪法对文化制度的规定更加丰富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