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选举的主持机构
2015-09-10 14:46 | 华图网校 | 责编:冯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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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选举的主持机构
1.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县级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3.乡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4.选举委员会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选举委员会一般设立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选举委员会可下设办事机构,办理选举中的具体事宜。
5.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2)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3)确定选举日期;
(4)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5)主持投票选举;
(6)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间接选举的主持机构
1.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2.特别行政区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