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三国法复习: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1.南极地区
中国于1983年6月8日我国加入南极条约,1985年成为南极条约协商会议的协商国。
(1)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在南极区禁止核爆炸和放射性尘埃,禁止建立军事基地,进行军事演习和任何武器试验。但为科学研究或其他和平目的使用军事人员或设施不受限制。
(2)科学考察自由和合作。南极条约第3条规定,在南极实行科学考察自由并促进为此而进行的国际合作,因此各国应交换科学计划情况,科学人员及考察报告与成果。
(3)冻结南极领土主权要求。南极条约第4条规定,条约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缔约任何一方放弃原来所提出的领土要求以及放弃其提出领土主权要求的任何根据。同时,在条约有效期间,一切活动也不得构成主张、支持或否定对南极的领土主权的要求的基础;对南极的领土主权不得提出新的要求或扩大现有要求。维持南极地区水域的公海制度。
(4)保护环境与资源。在南极的任何活动不得对南极的环境和生态系统构成破坏。
(5)建立南极协商会议。
2.北极地区
北冰洋适用海洋法规定的原则和制度,大部分为公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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