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复习: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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