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复习:自首和立功
1、准自首:
67 条第2 款:非同种罪,以自首论;同种罪的,视为坦白,交待较重罪行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A 犯盗窃罪,在狱中主动交待还曾经盗窃90 万元财物的行为,是坦白,酌定情节;若盗窃中使用暴力的(269 条转化为抢劫),认定为自首。
2、自首条件(《自首、立功解释》第1 条)
①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如实交待主要犯罪事实的,构成自首。
A 盗窃东西后用自行车带回家途中,遇警察被盘查,主动交待盗窃罪的,自首。
A 被警察追捕到死胡同内,主动归案,不成立自首。
共犯除交待本人之罪外,还要交待其他共犯人的犯罪行为,否则不成立自首。没有如实交待、替他人顶罪的,构成包庇罪。
A 杀人后到公安机关主动交待杀人过程,但拒不交待凶器藏在何处:构成自首。
3、立功的条件:(《自首、立功解释》第5、6、7 条)
①包括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种情节。
②“重大犯罪案件、嫌疑人”的标准是可能被判处无期以上刑罚或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4、自首的处罚:
①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②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5、立功的处罚:
①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②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甲犯盗窃罪自首后被逮捕,交待乙贪污15 万元的事实;交待丙诈骗15 万元的事实;交待丁持枪抢劫15 万元的事实:可以从、减、免;可以从、减、免;应当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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