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三国法复习:退出特别提款权帐户
第一节退出的权利
(a)参与国只要将书面通知送交基金总部,可以随时退出特别提款权帐户。通知收到之日,退出即生效。
(b)凡退出基金的参与国,视同同时退出特别提款权帐户。
第二节退出时的帐款结算
(a)当参与国退出特别提款权帐户时,应即停止特别提款权之一切业务,除非基金为了便利该国结清帐款,根据下列(c)的规定,予以特准;或根据本条第三、五、六节或附录H的规定办理时也可例外。截止退出之日应付的利息与手续费用,以及在该日以前计算出该国应摊付的费用而尚未付清者,应即以特别提款权照付。
(b)基金应兑付退出之参与国所持有的特别提款权。退出之参与国偿还基金的应是:相当于它的累计分配净额加上因参与特别提款权帐户而应付的其它款额。这些债务应相互抵销,该退出参与国所持有的用以抵付债务的这部分特别提款权即视作已撤销。
(c)按照上述(b)的规定,债务进行抵销以后,退出国或基金所应支付的余额应由双方迅速达成协议进行结算。如协议不能迅速达成,应按附录H的规定办理。
第三节利息与手续费
在参与国退出之日后,基金应按第二十条规定的时间和利率对该国所持有的特别提款权余额支付利息;该国应按同样的费用率对积欠基金的特别提款权支付手续费。双方都应以特别提款权支付。退出的参与国有权以自由使用货币向基金指定的另一参与国或通过协议从其它持有者换取特别提款权,以支付积欠基金之手续费及摊款。该退出国也可以按第十九条第五节的规定,以特别提款权的利息收入向基金指定的另一参与国,或通过协议向其它持有者换取货币。
第四节结算对基金的债务
基金从退出国收入的货币,应按收入时各参与国所持有的特别提款权超出其累计分配净额之数额,按比例地分配给各参与国,以兑取其特别提款权。这样兑取的特别提款权即行撤销。退出国按照本协定规定获得的特别提款权,用以支付按照结算协议应支付的分期付款,或按照附录H的规定,用以抵付该项分期付款,在支付或抵付后,此特别提款权即行撤销。
第五节结算基金对退出国的债务
当基金应兑取退出国所持有的特别提款权时,基金应使用其指定的其他参与国所提供的货币进行兑取。如何指定这些参与国按第十九条第五节的规定办理。每一被指定的参与国按其选择,可以提供给基金以退出国的货币,或一种自由使用货币,并换取等值的特别提款权。如经基金许可,退出国可以使用其所持有的特别提款权向任何其它持有者换取退出国自己的货币,或一种自由使用货币,或其它资产。
第六节通过普通资金帐户的业务
为了便利与退出国的结算,基金可以决定
(i)该退出国以其持有的特别提款权按照本条第二节(b)的规定进行抵销以后,如尚有余额应由基金兑换者,可准许该国通过普通资金帐户兑取其本国货币或一种自由使用货币(由基金选择);
(ii)该退出国可以通过普通资金帐户以基金所接受的某国货币换取特别提款权,以便支付按照协议或附录H的规定应支付的手续费或分期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