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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民法学要点:法人终止的概念

2016-04-06 15:07  |  华图网校  |  责编:HouXQ 点击收藏

  不少考生都在备考2016年政法干警考试工作,民法学是政法干警考试必考科目之一,而民法学的考点很多,法人终止的概念是民法学近年来出现的一大高频考,希望大家的备考工作之中不要疏忽了。

2016年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民法学要点:法人终止的概念

  法人终止的概念:

  法人的终止,即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终止,在法律效果上,与自然人相当。但自然人死亡后,其未了结的事务,特别是财产关系能通过继承解决,而法人不能。因此,法律为法人终止专门设立了一个了结未了事务的程序,这一程序就称为清算。无论何种类型法人,也无论何种原因终止,都必须经过清算。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对于企业法人,公司法第190条也规定了公司解散必须经过清算。所以,法人终止的程序,应该是:发生法人终止的原因——清算——法人终止。

  法人终止的原因:

  民法通则第45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法律列举的原因,即为法人终止的原因。

  1.依法被撤销。

  这是因主管机关的行政处分行为导致法人消灭的原因。法人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如非法经营、租借或转让法人执照等,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执照,强行解散。

  2.解散。

  依法被撤销是法人的强制解散,这里的解散应指任意解散。任意解散是基于法人的意思或设立人的意思而解散。前者如股东决议解散公司,后者如章程规定的法人存续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发生。

  3.法人破产。

  法人破产是法人因丧失清偿能力而不能对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实行清偿的状态。法人一旦破产并受破产宣告后,财产要清偿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终结时,依法律规定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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