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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事业单位综合备考:官员成老赖不只失信这么简单

2016-07-08 09:41  |  京华时报  |  责编:华图在线 点击收藏

  官员成“老赖”,往往与违法违规行为相伴,因而对监管部门来说,不能把官员“老赖”当成普通的“老赖”,更不能以“个人私事,不涉及犯罪”为由,视若无睹。

  2016事业单位综合备考:官员成老赖不只失信这么简单

  近日,有网友爆料称,在陕西榆林市中院6月份公布的“老赖”名单中,神木县农业局副局长杨艳赫然在列,欠款150万元。杨艳为何成了“老赖”?7月6日,神木县农业局一工作人员称,该局已获知相关信息,目前正调查处理中。

  公开资料显示,杨艳在神木县农业局分管多项工作,其中包括党建和精神文明。这不禁给人一种反讽的意味:杨副局长这党建和精神文明工作是怎么抓的?诚实守信不该是党员干部最底线的操守吗?

  当“老赖”是一种严重的失信行为,而在各种身份的老赖中,又以官员“老赖”的性质最为恶劣。一方面,官员手握公权力,也有更多的人脉关系,在博弈中通常会是相对优势的一方,治理难度和成本都更大;另一方面,官员“老赖”损害的不仅是个人形象,还有政府形象,官员私德减分,最终都要由政府公信力来埋单。

  吊诡的是,官员“老赖”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原因何在?一是治理手段和治理力度薄弱。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一套个人征信体系,一些“老赖”被限制出行和高消费。对官员“老赖”来说,仅有这些还远远不够,至少还要有一种联动机制,比如法院及时通知“老赖”所在单位,从而形成更有力的约束。但在本案中,官员上“老赖”名单已有20多天,其所在单位却是在网友曝光后才得知。如果官员成“老赖”,生活和工作丝毫不受影响,又怎么可能把“老赖”当回事呢?

  二是法律上存在空白。无论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还是《公务员法》,都没有针对公职人员成为“老赖”的明文规定。现实中,当然也有个别官员因“老赖”问题而受处分,依据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从道理上讲,欠债不还当然属于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但这种过于宽泛的规定,显然不足以对官员“老赖”构成威慑力。

  再深入一点剖析,官员成老赖不只失信这么简单。以本案为例,杨艳身为农业局副局长,欠款高达150万元,从常理判断肯定不是普通借贷纠纷。据报道,此案缘由是:杨艳的丈夫几年前借款150万元,几年下来本息共计300万元,迟迟不能偿还,被诉至神木县法院。杨艳及其丈夫借这么大笔款项究竟用于何处?个人消费还是经商?如果是后者,又是否违反了官员及其亲属不得经商的中央规定?

  事实上,官员成“老赖”,往往与违法违规行为相伴,因而对监管部门来说,不能把官员“老赖”当成普通的“老赖”,更不能以“个人私事,不涉及犯罪”为由,视若无睹。彻底整治官员“老赖”,一方面要加强法律和制度建设,另一方面还要查清其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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