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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家公务员综合备考:未成年人犯罪父母“连坐”须谨慎

2016-08-18 10:43  |  京华时报  |  责编:华图在线 点击收藏

  “罪责自负”是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任何人都不能为他人的犯罪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犯罪父母“连坐”,在法理上面临诸多疑问,在实践中更难以操作。

  2017国家公务员综合备考:未成年人犯罪父母“连坐”须谨慎

  13岁的四川少年小武为抢劫一部手机,将汽油泼向年轻女老师杨冬玲,悲剧引起了社会对于父母应否承担看管不严责任的讨论。针对媒体报道的未成年人犯罪及其背后家庭教育问题,热心未成年人保护的公益人士、检察官、律师联合呼吁:建议追究未成年人犯罪背后的“疏忽失职”父母的刑事责任。

  古训云:子不教,父之过。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自然应对未成年人的一些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既包括民法上的赔偿责任,也包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问题的关键是,监护人疏忽失职造成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更牵扯刑法原则的突破及其介入的深度,兹事体大,我们不能单凭某种良好愿望取舍,当作全面客观理性的分析和评估。

  “罪责自负”是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任何人都不能为他人的犯罪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父母作为监护人,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范围仅限于监护失职,而不能扩展到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对一种行为入刑,必须合乎刑法自身规律,而不能迁就于一时治理之需。按照支持入刑者的逻辑,如果学生在学校犯罪,那么作为监护方的学校领导和老师是否也应列为刑事追责对象?对于精神病人犯罪,其监护人要不要也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还有一些监护机构是不是也要入刑?众所周知,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比较复杂,除了父母之外,还有其他监护人、学校、政府、社会等各方面的原因,是否都需要按照这种归责原则去追诉其他人的刑事责任呢?

  在实践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往往并不特定,有的是父母,有的是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有的并不明确,这些情况下又该如何定罪?即便父母作为监护人,那么是对父母两人一起追究刑事责任还是只追究其中一人?倘若追究父母共同的刑事责任,那么孩子又该由谁去监护?一个因为监护失职而被定罪量刑的人,理论上便失去了继续充当监护人的合法资格,孩子的监护问题又该如何解决?

  不难看出,未成年人犯罪父母“连坐”,在法理上面临诸多疑问,在实践中更难以操作。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动辄祭起刑法利剑,扩大打击范围并非善治思维,走出过度倚重刑法的路径依赖,于刑法之外创设必要的监护监督机制,强化未成年人犯罪父母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寻求教育、惩戒、激励等多元路径,综合施策激活监护职责,或许更加符合法治要求和治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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