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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公务员行测备考:常识判断之《民法》50条(一)

2017-06-08 10:17  |  华图网校  |  责编:华图在线 点击收藏

  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已经进入备考状态,建议各位考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做出合理考试安排。本文华图网校为大家整理了常识备考之《民法》50条,以便同学们可以更好地进行备考。

  2018年国家公务员行测备考:常识判断之《民法》50条(一)

  第1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2条 民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第3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具备的条件①年满18周岁②能辨认自己行为两个条件,能够从事一切民事活动,由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第4条 公民16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来源,可以把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5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①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②能辨认部分自己行为,只能从事与其智力精神状态相符的活动,智力范围内自己承担民事责任,超出则由法定代理人承担。

  第6条 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①未满10周岁②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民事责任由法定代理人承担。

  第7条 监护是指由一定的自然人或组织(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管、保护等法律制度.是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的必要补充。

  第8条 监护人可以归纳为三类:①近亲属;②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③有关单位、组织和民政部门。

  第9条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达2年,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

  第10条 满足①下落不明满4年②意外事故满2年③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任何一条件即可申请宣告死亡。

  常识备考绝不是一蹴而成的事情。希望考生们都可以耐下心来,在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取得一个满意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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