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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基础知识:情事变更原则

2017-08-28 09:57  |  华图网校  |  责编:李茹雪 点击收藏

  公共基础知识主要是测试考生对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华图网校为大家带来“2017公共基础知识:情事变更原则,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17公共基础知识:情事变更原则

  (一)含义

  《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二)适用条件

  1.情事发生变更,也即合同成立时所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如物价飞涨、汇率大幅度变化、国家政策出现重大调整等。

  2.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3.该情事变更并非不可抗力造成,也不属于商业风险。

  4.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该情事变更。

  5.情事发生变更后,若继续履行原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三)法律效力

  出现情事变更后,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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