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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常识备考技巧:历史上的今天8月第九讲

2019-09-30 18:08  |  华图在线  |  责编:徐珂 点击收藏

  (三)公职的丧失

  1.辞职

  想辞职而辞不了:

  ①未满最低服务年限

  ②担任涉密职位或未满原职脱密期限

  ③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本人继续处理

  ④正接受审计、纪检、刑事审查

  不想辞而必须辞:①引咎辞职②责令引咎辞职

  2.辞退

  ①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笨”

  ②不胜任现职又不接受其他安排“傻”

  ③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变”

  ④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狂”

  ⑤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懒”

  3.退休

  正常退休:达到法定年龄

  提前退休:

  ①工龄满30年;

  ②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龄满20年;

  ③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况

  《公务员法》第89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①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②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限内的;③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四)纠纷解决机制

  1.一般公务员的申诉程序

  《公务员法》第95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1)处分;

  (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3)降职;

  (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5)免职;

  (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7)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96条新修改: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2.聘任制公务员的人事仲裁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105条新修改: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仲裁。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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