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申论热点:老人外出被绑树上,疫情防控也要讲规矩
热点概况
近日,在网络上传播的几名疫情防控人员将一违反防控规定的男子捆绑在大树上的视频引发关注。1月20日,石家庄市藁城区委宣传部发布通报,1月18日,曹某不听执勤人员劝阻要进入南营镇水范寨村买烟,该村党支部书记闫某指使执勤人员将曹某绑在树上并谩骂。经藁城区南营镇党委会研究,给予闫某停职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经以涉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立案调查。
各方观点
习总书记: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检察日报:高风险地区疫情形势严峻,硬闯卡点无疑扰乱了疫情防控秩序,而劝阻此类行为是对防疫大局负责,为人民安全负责,正当无异。安全责任大于天,基层疫情防控实属不易,但用力过猛,甚至采用暴力方式进行管控,危害公民权利,不仅与人民至上的初衷背道而驰,更有违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光明论:以为权在手,便把粗来动的戾气,是权力在笼外任性的外溢效应。这种戾气,爆发在村口,可致捆人在树;爆发在官场,则可致扇人耳光。
新华网:疫情防控要讲究方式方法,用粗暴的语言和过激的行为防控疫情,看似“硬核”实则是“硬来”,会带来新的严重问题,不利于防控大局。
深度分析
(一)如何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1.疫情防控不能靠“蛮力”,要有依法防控“能力”。防控责任人及单位要主动提升依法防控能力,加强对涉疫法律法规学习贯彻。对于谁来防控、如何防控的问题,要保持清醒与理智,临阵指挥有度,严格把控每一个防控环节都是依法依规进行。
2.疫情防控不仅要依法,更要用法。一切行为都不能突破法律底线,对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出现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均有明确法律适用,对个别不配合防疫规定的人员,决不能采取以“暴”制“暴”的错误方式,要善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群众的安全利益,维护防疫秩序。
3.防控措施不是冷冰冰的一“控”了之,配套服务要跟上。各地要根据当地的疫情形势及防控政策,实时关注居民的日常生活基本需求,主动解决防控期间的难事与烦心事,适时制定措施,满足居民基本需求,因地制宜处理好防疫关口的每一个问题,让群众在无情的疫情面前感受到温暖与关爱。同时,要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及时传递疫情形势与防控政策,普及涉疫犯罪违规行为的后果及教训,从源头杜绝违反防疫政策的“辣眼睛”行为。
参考文章
老人外出被绑树上,疫情防控也要讲规矩
1月6日,藁城区全域调整为高风险地区,所有村庄社区均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1月18日,曹某要进入南营镇水范寨村买烟,遭到村内卡口执勤人员制止,曹某不听劝阻,执意要进入村内,执勤人员在村党支部书记闫某的指使下,将曹某绑在树上谩骂。目前,闫某已被停职处理。公安机关已经以涉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立案调查。在河北此轮疫情集中出现于农村,事发当地仍属高风险地区的情况下,村干部和执勤人员提高警惕、严格把关的确是十分必要的。一旦有所疏忽,违规放行,便有引发疫情扩散的风险。但粗暴地把老人绑在树上,显然不属于文明、人性化的处理方式,更有违反法律之嫌。
如此缺乏人性关照的“土办法”,超出了文明和法度的基本范畴。把老人绑树上,明显超出了村干部和执勤人员的职权范围,侵犯了老人的人身权利。更何况,老年人的心脑血管等系统普遍比较脆弱,寒冬腊月里,强行在户外捆绑,让其抱树“罚站”、动弹不得,既有违尊敬老人的社会公德,也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生命健康危害。就防控效果而言,这种极端的沟通方式也有失妥当。相关视频中,未见工作人员针对防疫政策的耐心解释和劝告,而大多是不耐烦的谩骂、呵斥和指责,这种诉诸情绪而非事理、法理的解决方式,不仅造成了对老人人格尊严的侮辱,也无益于让老人在思想上意识到自身问题,只会让矛盾进一步激化。
应在法律的框架内规避防疫风险。曹某的执意进村行为,可能与其对疫情严峻性的认识不够、防范意识不足有关。对此,卡口执勤人员可以通过普及当下防疫形势、宣传居家隔离必要性等方式初步劝阻,也可以援引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让老人知道要为自己的执拗和“倔强”付出何种代价。如果曹某不顾劝阻,继续强行硬闯,执勤人员则应当报警,在法律的框架内规避防疫风险,有效解决冲突。此前,徐州、阜阳等多地就出现过因硬闯防疫卡点、辱骂防控人员等行为而被警方拘留、处罚的事件。
疫情发生以来,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由于熟悉当地民风民情,相关工作人员往往能因地制宜,通过更接地气的方式灵活解决问题。可是,灵活不等于任意,更不意味着可以无视他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类似“把老人绑树上”等执行偏差,理应被警惕和防范。为此,还需加强对具体政策执行的监督监管,及时纠偏,避免过度防疫造成人为伤害。
当然,每个人都有义务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措施,规范自身行为,不“任性”,不添乱。对于防控人员在寒冬不辞辛劳、坚守一线的努力,也应予以尊重和支持。若是不顾防疫大局,一味执拗违规行事,必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法律代价。
(来源:中青评论,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