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常识备考技巧: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是对现行刑法中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的有关条文,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设机构予以修改、补充,加以完善的刑法修正案。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知识点一:【妨害安全驾驶罪】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知识点二:【危险作业罪】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牛刀小试】
【例1】王师傅驾驶2路公交车从A小区开往B村公交站。站在驾驶室旁的女子孙某突然情绪失控,身体倚向驾驶员的同时,抢夺正在行驶的公交车方向盘,导致公交车失控撞到路边电线杆,乘客及行人受伤、公交车严重受损。孙某的行为构成:
A.危险驾驶罪
B.妨害安全驾驶罪
C.交通肇事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
第二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33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孙某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论处。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A项:《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这是《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
C项:《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
D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的一个具体罪名,该罪名是一种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根据刑法规定,我国刑法学界大多数学者主张的主流观点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来之前选D项,实施之后是选B选项。
【例2】雷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10余次在某钢材市场居民区及居民区附近,利用擅自改装油罐货车销售汽油。销售金额累计15万元,非法获利4000元。本案中,关于雷某的行为,正确的是:
A.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危险物品肇事罪
C.危险作业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本题中雷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C项正确,D项错误。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A项: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所实施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出于仇视社会、报复泄愤、陷害他人、制造恐怖气氛等等。本案中,雷某是以谋取私利为目的。A项排除。
B项: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要求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雷某在此过程中未造成严重后果。B项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