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备考技巧——刑法中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
在平时的上课过程当中,许多学生对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界定中,受制于自己朴素的价值观。经常会听到这个言论:“如果甲不去做一件事情,那么乙也不会承担这样的后果。”这样的话语,乍听之下没有任何毛病,但是它却不符合刑法中的立法原理。刑法之所以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的基本法律不同,就是因为刑法本身具有很强烈的暴力色彩,以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作为基本原则。所以必须要时刻保持谦抑性。所谓的谦抑性,通俗的来说就是能不罚就不罚,能轻罚就不要重罚。因为一旦被刑事处罚,就强烈的不可逆性。因此不能和我们日常生活当中三段论的形式来判定一个行为和结果是否有直接的关联性。下面我们看一道题目。
例:甲要预谋杀死乙,于是邀请乙去爬山。在山顶上甲把乙推入山崖,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但不料乙挂在树枝上,只是受了点轻伤。但乙在寻找出路的时候被毒蛇咬伤中毒而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D.甲不构成犯罪
【答案】C
【解析】本题考察刑法的相关知识
第二步,本题考察的是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解决。因果关系解决的是实害结果的归属问题,这里的实害结果主要是指人身犯罪当中伤害的结果。有伤害结果的地方就会有因果关系的判断,故意犯罪当中是否既遂,取决于行为与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若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则该罪不成立既遂,若无因果关系则为未遂。题干当中乙的死亡并不是直接源于甲推乙下悬崖,而是由毒蛇给咬死的,属于介入因素异常,因此行为与结果没有必然的联系,不成立既遂,所以答案选C。
很多同学就会非常困惑,这道题怎么能够选C呢?如果不是甲推下悬崖的话,乙也不会被毒蛇咬伤,从而也就不会死。怎么说甲和乙的死亡没有必然的联系呢?其实这就是刑法和现实当中最大的区别,刑法必须要讲究直接连接性。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甲拿刀捅死了乙,那么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那是因为甲的捅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乙死亡,中间没有其他介入因素。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题干当中毒蛇这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使行为和结果发生了偏离。死亡结果并不是直接由甲推下悬崖这个行为所引发的,因此甲只能够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这就是我们刑法当中所说的介入因素异常。那么既然有介入因素异常,也就会有不异常的情形,那么这时候该如何去判定呢?
我们再举一个例子,比如说张三想要杀死李四,于是拿刀扎伤了他。李四惊慌失措,躲在了家里,第2天由于伤口发炎死亡。这个案件当中其实也是出现了一个介入因素,那就是伤口发炎。那是不是说张三就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呢?并不是。因为这个介入因素属于正常情况。而非异常。通俗的来说要看一下这个介入因素是否符合正常社会人的逻辑,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人看来,被扎伤了,发炎致死属于正常。它不是一个偶然的事件。但是,把人推下悬崖,这个人被毒蛇给咬死了,这就属于较为偶然的事情,因此我们把这种情况称之为介入因素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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