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报名资格、条件
报考人员应是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管理人员、海外留学回国人员。
报考人员除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报考正处级领导职位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即1971年11月1日(含)以后出生;应现担任正处级职务,或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满2年,即2009年11月(含)以前任职;
2、报考副处级领导职位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即1976年11月1日(含)以后出生;应现担任副处级职务,或任正科级满3年,即2008年11月(含)以前任职;
3、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
4、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基层或生产一线工作经历;
5、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层(含)以上管理人员和海外留学回国人员中的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
6、条件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任职或年龄限制;
7、中共党员;
8、身心健康;
9、具有北京市户口;
10、现工作单位在北京。
具体职位报考资格条件详见职位描述、资格条件一览表。